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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6-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的卫生质量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工和销售熟肉制品的业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熟肉制品,是指用畜禽胴体、脏器、头、蹄(爪)、皮等加工制成的熟食品。
  三、从事加工熟肉制品的业户,必须办理加工熟肉制品许可证,严禁无证加工。
  日加工成品量50千克以上的业户,应当到卫生、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日加工成品量50千克以下的业户,应当到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熟肉制品加工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四、从事加工熟肉制品的业户,必须具备专门的加工场点,并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在居民厨房加工和集贸市场内现场加工。
  五、加工熟肉制品所用的畜禽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采购时,必须索取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或者'放心肉'信誉卡,当日填写《畜禽产品采购登记簿》,并贴附检疫(验)证明或者信誉卡,做到帐、证(卡)、物相符。
  六、销售自行加工熟肉制品的业户,必须持有熟肉制品销售临时许可证和健康检查合格证。销售非自行加工熟肉制品的业户,除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健康检查合格证外,还须持有加工厂家出具的该批产品的发票,或者卫生检验报告单,否则禁止其销售。
  七、销售熟肉制品时,必须按照卫生要求设置防尘、防蝇设施,并使用卫生、清洁的工具付货,严禁裸露销售和手抓食品。
  八、宾馆、饭店、食堂除供应就餐需求外,直接对外销售熟肉制品的,应当经原卫生监督审批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九、禁止在市场、副食商场销售血肠、血豆腐等畜禽血液食品。
  十、外埠及各县(市)进入我市城区销售的熟肉制品,仅限于定型包装产品,并须提供该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单,非定型包装产品及无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一律禁止在我市城区销售。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畜牧、工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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