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办发[1982]34号
各地(州)、市、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和《湖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新形势下,更要重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八月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精神,按照省科委报告所提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措施,切实把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抓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委并报省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保密,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国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有了很大发展。通过这种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但是也大大增加了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尖锐性,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任务更艰巨、更迫切了。近几年来,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逐渐引起了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堵塞了一些漏洞。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失密、泄密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被国外搞去。这种情况应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实行对外开放,既要积极开展正常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又要学会保守国家的科学技术秘密,坚决杜绝各类失密、窃密和泄密事件的发生。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
在全党、全体职工队伍中结合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开展科技保密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强敌性观念,提高对科技保密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保守科技秘密的自觉性,克服失密无所谓、“无密可保”及“有密难保”的错误思想。在开展科技保密教育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国内科技交流与保密的关系。科技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对内采取的保密措施,是为了防止扩散到国外。在国内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大力提倡协作,提倡交流,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的发展。任何封锁垄断技术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是对外科技交流与保密的关系。平等互利是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原则。搞科技交流应是等价交流,不能无代价或廉价地送给外国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技术,则绝对不许透露。
接待外国人,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托辞回避,也可以坦率地告诉对方,这是技术秘密,不便介绍。不让照相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对方或写明标记,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并非不礼貌、不友好。
援外时对技术秘密不能随便介绍。援外中涉及技术秘密时,也要像设备一样计价,并需由对方承担一定义务。接受别国援助项目,也不能人家要什么就提供什么,要看什么地方就给看,非必要的或与援助项目无关的资料,特别是保密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予提供。
对国外指名邀请我掌握科技秘密的科技人员出国访问、进修、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一般应予婉拒。因工作需要非去不可的,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掌握科技秘密的科技人员申请出国定居的,要从严控制。
(三)是在宣传我国科技成就时注意保密。报刊可多宣传我国的科技政策、方针、科技人员的苦干实干精神等,不要过多地宣传科技成果。在宣传成果时要留有余地,注意保密。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科技消息,要采取慎重态度,不得涉及保密内容。有的单位对外只介绍中上水平的产品和技术,对最高水平的留一手,对关键技术严格保密,这样做比较适宜。
(四)是向国外投寄论文不得涉及科技保密内容。对科技人员提薪晋级,不能单凭论文,更不能根据论文是否在国外发表或是否得到外国人的称赞来评定。对未经批准,私自向国外投送论文或向外国人介绍我国科技秘密,以换取出国机会或据此向领导要求提级、提薪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加强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我省科技保密工作在省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和省科委统一管理下,按专业归口,分级审批。各地、市、县科委要积极抓好本地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当前,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列出保密项目清单,明确密级,哪些项目严禁对外,哪些可以有条件地对外。然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科技保密机构,吸收一定的科技干部参加,配备懂业务、懂政策、勇于负责,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干部负责办理日常科技保密事务。单位领导要有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科技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认真执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对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要认真宣传、学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所有涉外单位,要传达到全体职工。其他各单位,也要使领导和全体科技人员都知道,坚决贯彻执行。为贯彻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我们拟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见附件)。省直各厅局、各企事业基层单位也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订自己的实施办法。
四、严肃保密法纪,大力表彰先进。
对于保密工作搞得好,自觉维护祖国安全、利益和荣誉,坚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其中特别突出的,可报请上级保密委员会予以表彰。对失密、泄密事件要认真追查,对于那些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技术秘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指发明申报书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指在技术上已有所突破,研究工作尚未全部结束的项目或虽已完成但未进行技术鉴定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从国外引进承担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六)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秘密提供的科技资料、设备、样品;通过秘密途径进口的技术、设备;仿制外国拥有专利权的设备;
(七)重要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发明项目密级的确定:由发明单位提出划分密级的意见,中央在湘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总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批准,同时抄报省科委及所在地(州)、市科委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州)、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省科委复审后转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由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中央在湘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总局)审批,同时抄送省科委和所在地(州)、市科委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须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审查后,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五、六、七款的保密项目,中央在湘的直属单位可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厅(局)审批。所有这些保密项目均须报所在地(州)、市科委、省科委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保密项目的资料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有关单位需要使用外单位的绝密级的科技项目资料,应呈送专门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机密级的需经省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级。有的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时划定密级。解密、降密工作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归档、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的制度。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第七条 杜绝宣传报道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一)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属于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编辑部门要做好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科技成果论文不得公开发表。
正在进行研究的项目(包括仅进行了小试鉴定的项目)也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凡拟公开发表的科技成果论文(包括试验研究报告),应经作者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自选项目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计划内的项目应报下达计划的部门审核。认定未涉及保密内容才能发表。
(二)内部发行的书刊、资料也必须注意保密,也不得涉及保密的内容。
第八条 严防在对外交往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一)在对外经济援助、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向国外转让、出售保密的科学技术的,中央在湘的直属单位应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初审,再经省科委复审后转报国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的科技保密项目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外国人开放的厂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外国人参观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如需参观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经上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三条。
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接待外国人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于参加接待的人员,介绍口径、参观项目与路线、可赠送的资料等内容,要进行科技保密审查。凡不允许参观的保密项目和部位,应设法将参观路线避开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外国人参观的路线上,不得张贴有关保密内容的板报。如外国人要求参观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婉言谢绝,也可以坦率告诉对方,这是技术秘密,不便介绍。不许拍照的,应事先说明,并设立“请勿拍照”的标志。
(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样品,出国携带的论文、技术资料、教材、样品、中间体、种子、菌种、种苗、标本应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未涉及保密内容才可投寄、携带;对外通讯及口头交流等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内部及限国内发行的书刊资料除经省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以外,也不得寄送、出售给外国人。
向国外投寄科技成果论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并需经上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七条第一款。
出国进修人员除已批准的科学技术项目外,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保密项目和掌握外单位的保密项目的情况泄露给外国。
涉外人员必须学习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出国人员离开所在工作单位前,单位领导要指定有关部门与其谈话,交待有关科技保密注意事项。
(四)在对外贸易中有关人员必须切实注意保守科学技术秘密。
(五)个人与国外亲友交往,应注意内外有别,不得泄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进行技术鉴定时应根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议定密级划分意见。技术鉴定组对该项保密技术应承担保密义务。如发现有关人员泄密给第三者或有剽窃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法纪和经济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科学技术保密检查,检查领导思想是否重视,保密教育做得怎样,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失密、泄密现象。对那些自觉维护……(原文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