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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调整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全面清理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总体目标: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市政府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35-40%的现行审批事项。对依法和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及运作模式,加大对审批过程和审批后的监管力度,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努力与世贸规则要求相衔接。
(二)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确实需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法定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操作规范,提高办事效率。
(三)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四)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
(五)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坚持法治原则,要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与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改革积极稳妥的实施。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必须取消审批,政府实行间接管理。
⑴《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或属于企业行为的,要还权于企业。
⑵属于我市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
由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并确定由某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一律取消审批,由申请者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此类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核准登记注册制。
⑶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和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要交给中介组织办理。
⑷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或安排营利性项目的,要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来安排解决。
2、我市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应从实际出发,能取消的坚决取消。
⑴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按法定程序分别报请原立法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同意后,取消审批。
⑵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如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审批的,一律消审批。
⑶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可改为核准或备案。
⑷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要求,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和对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 ⑸同一事项,国内其他同类城市不予审批的,我市原则上也要取消审批。
3、对国家和省(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及各部门,下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⑴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包括审批、审定、批准,下同),只要求核准(包括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核实,下同)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⑵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审批而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要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既要求地方政府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要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对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⑶对国家和省授权我市审批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不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⑷对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一律取消。
(二)规范保留事项的审批。
1、对下列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审批:
⑴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⑵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文物资源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⑶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
⑷涉及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政府基金管理项目,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和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定价、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⑸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⑹国家和省委托地方政府代行审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2、对继续需要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
⑴规范审批事项
至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至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复杂的,要依法进行清理,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再参与审批;若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
至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时限,我市审批部门
只能缩短,不许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要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至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审批时限等有关事项。
⑵改进审批方式
至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以一个部门为主要审批机构,其他部门不再审批;如确需审批的,可参与主审机构的联审(一条龙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至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原
则上把多次重复审批合并为一次性审批,以一个处室作为统一的行政审批主体或明确牵头主办处室踊个窗口对外,由主办处室完成部门内的业务流程,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
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至各部门对每项审批,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至各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重大审批事项和对物价、收费、环保、市政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听证和集体决定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和审批与监管分离制度,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至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市监察局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至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 时限等,要事先在新闻媒介上公告,各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至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市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3、加强对核准事项的规范和监督
⑴对核准事项,要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不必要的政府管理事项。
⑵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有非常明确的内容。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统一认识(2001年3月下旬)。制定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统一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并成立各自的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力量对全市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部门自查自清,制定、上报改革方案(2001年3月下旬─5月上旬)。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逐项清理,并制定部门(单位)的改革方案,方案包括提出本部门(单位)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保留的理由和依据,制定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具体办法;对拟取消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5月上旬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改革方案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公布改革方案(2001年5月上旬─6月上旬)。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审核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改革方案,确定各部门(单位)拟取消或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综合后形成全市改革初步方案,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将自行取消,原审批部门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01年6月上旬─6月底)各部门(单位)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部分设计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作进一步衔接和协调。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质上是取消、放宽或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企业和社会过多过严的行政管制行为。这是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必然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自我革新意识,努力突破三大难关:一是突破思想观念上的难关,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和依法行政观念;二是突破既得利益和权力的难关,弱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三是突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难关,依法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培育新的政府运行机制。
第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臧胜业市长任组长,王海洋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体改委、计委、建委、财政局、法制局、编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秘书长杨志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刘灿光同志、办公厅副主任兼法制局局长黄红星同志、办公厅副主任邸占勋同志、市体改委副主任曹慧芳同志、市编办副主任李振岐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第三,注重舆论宣传,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报道各部门和外地的先进做法。同时,加大新闻跟踪采访力度,剖析典型,对个别行动迟缓,执行不力的部门、事例作批评性新闻报道,采用多种手段促进改革的深化。
第四,明确工作责任制。为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建立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要严格工作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政策、组织实施、审核认定、检查验收。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并安排一些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以监察部门为主,负责改革过程的行政监督。同时,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