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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乡镇集体所有制电话事业,使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昼夜不停、分秒必争的特点,成为全国通信网络的组成部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集体所有制电话所(以下简称电话所),应本着“自建自用、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法集资兴办,凡实装电话用户达十户以上,即可向当地县(市)邮电局申请建所,邮电部门在通信技术、业务管理上,予以指导帮助。
第三条 电话所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贯彻执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服从调度指挥。
第四条 电话所的基本任务是发展乡、镇以下行政村及村民小组间的电话建设,为乡镇以下的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和广大村民通信服务。
第五条 电话所属农村基础设施,暂时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第六条 电话所根据业务大小配备话务员、营业员、机线员二至四人,其中一名兼任电话所长。
电话所应逐步走向联营,县设立乡镇集体制电话联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各种经营管理办法与发展规划。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三至五名集体职工组成,归邮电局代管,办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电话所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邮电业务规章和各顶工作制度,实行财务、业务、生活民主管理。
第八条 电话所实行“谁使用谁付费,用户设备由用户投资”的原则,按省营农村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如用户少、入不敷出,其收费可略高于省营标准,但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电话所代办本交换区外的电话,通过省营电路的,收取计次通话费并全部交邮电局,局方从中提取20%作为代办酬金付给电话所(其中5%由局方提留作电话所的奖励与活动费用)。代办长危电话、电报、邮政业务,由邮电局付给代办酬金。代办邮电业务的单式,由邮电局统一供应。
第十条 代办国营电话业务的电话所,同国营电话网联通的中继电路,邮电局暂见收中继电路月租费。
第十一条 电话所需要通信专用器材由县邮电局归口申请供应;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归口安排。
第十二条 电话所实行以话养话、以收抵支、积极发展的经营方针,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挪用其资金。
第十三条 电话所全县联营或代管后,应建立严格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所立帐,独立核算、奖动与盈亏挂钩,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国营邮电企业同工种标准确定,由县邮电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杆线设备因自然灾害损毁严重,或因通信需要架设新的杆路,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国家下拨或自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内解决。
第十五条 县电话联营管理委员会可在年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设备改造、职工辐利设施及退休基金。
第十六条 电话所职工的奖惩和外界损毁其设备,参照《湖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 、 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七条 允许农村个人或几户联合兴办电话交换点,但应报经县邮电局审批。交换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南省农村人民公社社办电话联营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