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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路出口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8-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公路出口管理,改善交通环境,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公路出口两侧严禁设立违章建筑、倾倒垃圾残土、占路摆摊、占路停车修车和破坏公路设施。
  二、城市公路出口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辖区居民维护城市公路出口的环境秩序,落实对城市公路出口环境秩序的包保责任制。
  三、交通、公安、城建、规划、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路出口的管理,对阻碍交通、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城建局、规划局、工商局和城市公路出口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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