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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 1997-08-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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