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科字[86]26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议》,建立稳定的、健全的、反应灵活的科技统计体系,实现科技统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适应各级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科技统计工作的认识
科技统计是国家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随着体制改革的广泛深入发展,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各个领域都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形势,为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是科技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我省科技统计工作还十分薄弱,统计机构、统计队伍、统计制度尚未建立,统计数据不够准确,资料也不完整,不能系统地反映科技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开发能力及发展趋势等状况。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将科技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以便充分发挥科技统计在改革和建设中重要作用。
二、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为保证科技统计工作正常进行,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统计报告制度(见附件)。各级科技管理机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和其他科技活动团体,都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科技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科技统计制度,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工作,努力发挥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三、逐级建立科技统计机构
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统计的基本建设,充实科技统计的力量。目前我省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科技统计队伍,许多地区、部门和单位没有专职统计人员,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第一章第 四 条规定的精神,各地、州、市科委及县科委,要设立科技统计机构,配备科技统计人员1一3人;省直部门科技(教)处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其他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应视本单位规模大小,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科技统计人员。
科技统计人员由各单位在组织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务请立即落实,并将名单报省科委办公室。各单位配备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时,需报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加强科技统计队伍的建设
科技统计是一项复杂的重要的专业性工作,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必须建立一支素质好的科技统计队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科技统计工作的要求,尽快选配适合科技统计需要的人才担任此项工作。科技统计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两年以上科技管理或其他科技活动经历,热爱科技统计工作,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
科技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经济理论 科技知识,争取掌握各种业务技能,以适应科技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各单位在待遇、晋升等方面应采取实际措施,鼓励科技统计人员钻研业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搞好科技统计工作做出贡献。
五、搞好科技统计的基本建设
鉴于我省科技统计工作刚刚起步,基础十分薄弱,各单位应在近二、三年内特别注意加强科技统计的基本建设,努力创造科技统计的良好条件。科技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科技统计机构或人员提出预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安排解决。
各单位科技统计机构要定期对本系统有关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湖南省科委、湖南省统计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湖南省科技统计暂行办法(修改稿)
为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健全科技统计报告制度,以适应科技决策与宏观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科技统计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我省科技统计暂行办法。
一、科技统计的任务
对全省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
二、科技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科技统计的范围:
1.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
2.国务院部门在湘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
4.全省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等);
5.全省和国务院部门在湘的大专院校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
6.全省和国务院部门在湘工矿企业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
7.全省其他科技活动领域,如民办研究与开发机构等。
(二)科技统计的内容:
科技统计范围内各单位的机构、人员、研究与开发课题、科研成果、资产和经费、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其他科技活动情况。
三、科技统计报表的类型
1.按调查表所设置的指标内容分为综合性统计报表和专项性统计报表两种:
综合性统计报表至反映科技活动的总体状况和动态变化;
专项性统计报表至反映科技活动中某一领域的状况和动态变化。
2.按调查表的填报职责和填报方式分为基础数据表和汇总上报表:
基础数据表至由基层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及其他科技活动团体、组织,下同)定期填写并保存;
汇总上报表至基层单位或综合部门在基础数据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汇总并上报。
3.按调查表的上报时间分为半年报表、年报表及其他所需要的不定期调查报表。
各类报表都须经由科技统计机构下达,并逐步做到规范化。
四、科技统计的程序
1.所有基层单位都应按上级统计机构所下达的调查表认真填写,按期如实上报;
2.全省科技统计报表管理的原则是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具体办法是:
(1)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其他科技活动基层单位的报表上报县科委,县科委收集汇总后转报地、州、市科委,并抄报同级统计局;
(2)各地、州、市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省直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国务院部门在湘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地、省、国务院部门所属的其他科技活动单位的统计表,均报送所在地、州、市科委(国防科工系统除外);
(3)各地、州、市科委将各单位统计表收集汇总后,上报省科委,并抄报同级统计局;
国防科工系统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统计报表直接报送省科委,不再经过中间处理;
省直和国务院部门在湘研究与开发机构及其他科技活动单位的报表,在报送地、州、市科委后、同时向其主管厅局科技处或部委科技司(局)上报;
4.省科委汇总全省范围内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后,上报国家科委,同时抄报省统计局。
五、科技统计表的上报日期
1.半年报表在七月二十日以前上报;
2.年报表在下一年度的元月二十日以前上报;
3.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按要求的时间上报。
六、科技统计资料的管理
1.科技统计资料属国家统计资料的一部分,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上级统计机构可以调阅下级统计机构的全部资料,并进行审核;
3.凡单位和个人需要有关的科技统计资料时,须经科技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科技统计机构提供。
七、科技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各级科技统计机构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科技统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除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年报及其他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外,还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维护科技统计报表和指标解释的统一性;
2.建立科技统计综合台账,及时整理科技统计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发布科技统计资料;
3.开展科技统计分析和预测,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及时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科技统计数据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中的安全保密审查;
5.加强基层科技建设,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努力提高科技统计水平;
6.组织有关科技统计学术、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八、科技统计的基本要求
1.必须严格按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报告制度填报,不得各行其是;
2.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和漏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3.必须按报表的时间要求按时上报,不得迟报;
4.必须按报表要求的编码填写各项栏目,不得任意更改;
5.未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下达的报表,根据统计法规定,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湖南省科委
湖南省统计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二:科技统计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适应科技管理决策和宏观控制的需要,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2.科技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部门属各类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状况;
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等)状况;
专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状况;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状况;
其它领域的科技活动状况;
以上各类统计调查内容,每年度根据需要,从《科技统计手册》中选取(待发)。
3.科技统计类型
综合性科技统计至反映科技活动与管理的总体状况和动态变化。
专项科技统计至反映科技活动专门领域的状况和动态变化。
例如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人员、科技经费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的活动等。
4.科技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与管理分为四级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各级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
计划单列城市、省辖市的科技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的科技管理机关;
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
5.科技统计报表类型(待发)
基础数据表至由基层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和各级科技管理机关分级填写、保存,并根据变化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汇总提供方便。
汇总上报表(包括年报、半年报及专项科技活动调查表)至分基层单位汇总上报和管理机关汇总上报表。基层单位汇总表可利用基础数据表进行处理,在上报汇总机关的同时,抄送主管机关。
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各类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的汇总上报表统一在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科委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机构的汇总上报可同时向主管部门抄报,但不要求部门汇总上报。
国务院部门的科技司(局)在全国汇总的基础上,处理分析全行业的统计数据,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6.报告期:半年报告在当年下半年的第一个月提交;年度报告在下年度的头一个月提交;专项报告按调查要求的时间上报。
以上报告期均以当地的邮戳时期为准。
7.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号编码等,按《科技统计指标手册》规定填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正。
国家科委 国家统计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