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科字[87]第125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科技处: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在湘的科研单位有22个,设计院6个,高等院校十几所,还有一批大中型企业。这些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湘单位)拥有科技人员7万千多人,具有人才、技术、装备优势,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这些单位为地方建设服务的积极性,扩大与这些单位各个方面、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加速我省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特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中央在湘单位为我省建设服务的科研、开发规划和计划,要纳入我省各级科技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
二、对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竞争,择优支持,保障中央在湘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投标、中标的平等权利。
三、我省制订的对地方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新产品减免税收政策、技术转让费提取奖励费用政策等,均适用于中央在湘科研单位。
四、中央在湘单位的新产品开发项目、与地方合作开发新产品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实施之前向各级科委申报,纳入各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完成后享受有关新产品减免税收的优惠。
五、省科技与人才开发中心及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经营机构要及时收集、发布中央在湘单位的成果、技术、人才信息;并向中央在湘单位提供地方的需求信息,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六、中央在湘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同我省建设有关的,可列入我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享受地方单位同等待遇。
七、中央在湘单位研究开发的与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或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我省受益的各类科技成果,各级科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登记,并参加评奖。
八、国家和省每年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包括中央在湘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荐中央在湘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九、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等有关科技干部管理政策,适用于中央在湘单位科技人员。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一视同仁地办理有关手续。
十、各级科技情报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在湘单位的情报服务;各级科学器材公司要做好中央在湘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的供应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