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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1]31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规[2001]61号),经研究,同意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规定的相关科目标准执行,即:
  1、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100元,利用微机考试者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2、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3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0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利用微机考试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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