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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单位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31 生效日期: 1988-08-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鼓励全民、集体、个人所有制的各类科研、设计单位,技术开发与技术经营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参入经济,增强自身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科技、计划与经济等部门在组织安排科研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咨询、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等方面,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为科技单位提供平等的机会。
  二、鼓励科技单位面向社会、特别是到农村、山区、乡镇、区街和沿海开放地区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购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科技机构和经营机构,也可以直接在国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
  三、科技单位和企业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科技单位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技单位与企业可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经济联合,包括与国外的企业、科研机构、经营机构联办、组建科研型企业集团)或其它各类联合全体,特别要积极发展并形成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以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技工贸、技农贸、产供销一体化的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实体。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努力研制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出口创汇,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创汇型产业,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五、鼓励和支持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合建科研开发实验共用设施。提倡发展行业科技开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科技单位可以利用自己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中试基地、图书情报资料等,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国家重点实验也要打破部门所有,实行对外开放。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投资机构,开辟和疏通科技单位的贷款和投资渠道。
  七、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企业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合建立科技开发机构。企业对厂办科研与开发机构可实行独立核算, 鼓励他们对厂承包,通过经营承包制等形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 厂办科研与开发机构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保证完成承包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承担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其收入主要用于科研与开发机构自身的发展。
  八、允许农业科技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经营与农业技术服务有关的生产资料,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务;兴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的技农贸一体化实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面向农村,单独创办或以集资 、入股的形式,与农民共同兴办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九、科技单位可在内部或面向社会招标,选聘经营管理者,也可由外单位(或个人)租赁、承包,效益很差,长期不出成果的,可以关、停、并、转或拍卖。
  十、独立科研院所奖金税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4.5个月基本工资。 为鼓励科技单位事业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适当提高奖励、福利基金所占比例,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与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科技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纯收入,可提取20%作为直接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为老、少、边、穷地区和出品创汇服务的,可再增加5%。单位选派科技人员组织业余科研、设计等活动所获纯收入的提成办法按省政府湘政了(1988)2号文件规定办理。以上提成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十二、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立或按照规定已完全削减事业费的科技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创收挂钩,允许自行确定工资结构。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和工资总额的科技单位,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技单位,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蒲惺乱捣巡糠肿粤?和实行包干的单位,其纯收入建立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十三、具有设计能力的科研单位,也可以从事设计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发给设计执照。
  十四、允许企业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1%以内的额度建立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十五、科技单位与企业合资、合作新开办科技型经济实体,其收入可采取税前分成的办法,技术性纯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生产经营纯收入,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六、科技单位开展对外技术贸易或组织技术出口所创外汇的新增部分,自1988年起,3年内全额留给本单位作为发展基金,自主使用。3年以后,二八分成,科技单位自留80%。
  十七、集体、个体科技单位可按国家有关科研机构的规定,减、免征新产品税和技术性纯收入的所得税、营业税。
  十八、科技单位要积极推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现任制,实行科技单位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积极创造条件,对科研所实行所长制、所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与生产单位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联合,所长的产生,可采取上级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民主推荐、上级任命的办法,还可采取分开招标的办法等。所长可以任聘副所长,报上级备案。所长的职责和权限,按省政府湘政发(198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突出的正副所(院)长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2 ̄3倍;对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罚或免职。
  十九、科技单位要引入竞争机制,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真正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编内编外、在岗不在岗、贡献大小、工作优劣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二十、各级政府必须把放活科技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各级科技、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放活科技单位的具体措施,为放活科技单位和发展科技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高等院校和科技群团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经济实体,按本决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驻湘科技单位,可参照本决定实行。
  二十二、本决定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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