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1]33号
省统计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的精神,同意省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每人220元(培训课时不低于180学时)。对培训人员收取的岗位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另外收取。
二、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培训费用于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及教学资料的编审、印刷费用,支付聘请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租用场地费用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同时要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