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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省会容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区内占道经营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市区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店外经营(即店外摆卖、店外饭摊、店外仓库、店外加工、店外维修、店外洗车及店外商业宣传活动等)及占道摊点和占道棚亭(包括电话亭、报刊亭、治安亭、售货亭以及其它占道棚亭)等统称占道经营。均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内。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拍卖和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组织竞标,尚未到期的冷饮吧台、售卖亭暂予保留,期满后一律拆除。
三、对暂时保留的冷饮吧台、售卖亭所存在的超占面积、超范围(冷饮)经营或亭外经营、亭容脏污不整洁问题,由经营者于9月25日前自行整治,逾期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拆除。
四、10月8日前,占道经营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部门下达的通知要求,自行撤除和清理,恢复原貌。
五、对逾期仍未清理的,由各区和有关部门组织予以强行清除。对占道经营商品,一律予以收缴;所拆设施以料抵工。
六、对无理取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