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19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显著变化,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省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城乡规划工作严重滞后,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规划管理体系,成为影响云南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大统筹协调发展的力度,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搞好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
(一)搞好城乡规划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文化及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增强城乡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搞好城乡规划对推进城市化进程能发挥重要的先导作用。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灵魂和龙头,对城乡建设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搞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充分体现各地区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城乡形象,使城乡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有力推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三)搞好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城乡规划是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搞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促进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城乡地域与空间、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形成“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有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编制力度,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
(四)认真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要重点研究能源、交通、城镇及生产力发展的空间布局。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化城镇体系布局,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注重可持续发展,构建区域发展空间网络体系,严格保护并合理配置资源。
(五)抓紧编制城市群规划。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无限框架、有限布局、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思路,安排好区域空间布局,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强化规划对区域发展的调控作用。尽快编制完善滇中、滇东南、滇东北、滇西、滇西南、滇西北城市群规划。
(六)审慎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和结构控制性,重点做好城市特色、性质、规模,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和产业布局、产业支撑以及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大城市规划远景设想100年,中小城市远景设想(含县城及建制镇)50年。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七)突出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总体规划的思路,及时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立近期工作重点和任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突出抓好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各个片区的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强化城市历史文化和建设风格保护。对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要做出明确规定。
(八)强化城市专项规划。根据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尽快编制好城市能源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防洪排涝、抗震消防、空港空防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重视搞好城市标志、城市绿地系统、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生态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听取市民意见。
(九)加快编制和完善小城镇规划。以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目标,结合乡镇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抓紧编制和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根据环境容量和交通、能源等条件,科学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和发展目标,合理布局市政公用设施。重点抓好小城镇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引导小城镇产业聚集,促进小城镇设施配套、住宅进城、工业进区、商业进场。
(十)有步骤地组织编制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规划有机结合,与自然地理环境有机融合,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推广农村公寓式住宅,促进乡村的有序合并和耕地的有效保护。
(十一)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的编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和传统文化保护区范围,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防止破坏性开发。
三、规范编制方法,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程序
(十二)明确规划编制权限。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种规划必须上下对接、时空对接,下一层次规划必须服从上一层次规划。
(十三)严格依法编制规划。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建立有序高效的城市规划法定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设计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无证或规划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十四)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加快开放,有序竞争,进一步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积极推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促使规划质量不断提高。
(十五)推行民主科学决策。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实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公示制、公布制、公开查阅制和听证制。编制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城镇居民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后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审批前后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搞好协调统筹,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
(十六)加强城乡规划与生产力布局规划的协调。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高屋建领地确立城乡发展定位,以超前的理念和思路编制城乡规划,以城乡规划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引导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十七)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城乡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城乡空间布局框架,以利于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科学用地,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调控,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所有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规定使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坚决治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地、乱占地、乱建设的行为。
(十八)加强城乡规划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治理等方面问题,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合理整合现有水资源,确保水的供应。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认真做好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工作。积极开辟新水源。
(十九)加强城乡规划与交通体系规划的协调。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确保形成畅通的交通网络,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设高品质、现代化的交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综合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努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坚持环境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二十一)加强城乡规划与文化保护、发展规划的协调。高度重视文化的作用,加强城乡文化的挖掘,使文化成为城乡发展的推动力,努力把人文优势转化为城乡发展的经济优势、品牌优势。通过文化灌注,普遍提高我省城市品位,保持民族传统,提炼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内涵。
(二十二)加强城乡功能布局与产业的协调。根据城乡发展的长远需要和资源特点,精心研究城乡发展的主导产业及支柱产业,以规划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准确确定城乡功能与布局,增强城乡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五、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十三)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需要出发,确立城乡规划的地位。坚持规划先行,开发和建设首先要做好规划,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坚持规划统领,所有的建设都必须服从规划,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带动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坚持规划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坚持规划公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规划,使城乡规划充分吸取各方面智慧,成为反映民情,顺应民心,体现民意的开放式规划。
(二十四)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内容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重新技规定程序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治城,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五)强化对规划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省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进行前置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各州、市应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州、市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设计进行前置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把城乡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十六)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建设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新址、科技园、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城乡规划不得实施。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州、市、县行使规划管理权限、使用规划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要限期纠正。
(二十七)严肃认真执行规划。所有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用地性质,严格按规定的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没有纳入规划的土地不得开发建设。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通过。各级政府要坚决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事件,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工。
(二十八)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城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工作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建设案件的举报。尽快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把规划实施监督纳入地方综合执法,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九)多方筹集规划编制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省政府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支持力度,设立规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城镇体系、跨地域重要城市群规划编制,以及全省规划动态监测管理。各州、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地征收的城市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乡规划编制以及土地开发、城乡建设管理。
(三十)加大力度培养和引进规划人才。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推行注册规划师制度。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轮训,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要强化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好规划编制、监督规划的实施,自觉做遵守规划的模范。
(三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并修建专门的规划公示宣传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全民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规划,自觉服从和执行城乡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