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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25 生效日期: 1991-09-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  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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