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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 2005-01-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及边境县(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农业税试点的政策要求
  根据中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云南实际,我省进一步深化农业税改革的总体政策是:加快农业税改革步伐,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从2005年1月1日起,对7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不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8个边境县,共88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以下均称县)全面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为支持各地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省级财政对上述各县免征农业税形成的农业税减收,以2003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给予全额转移支付补助。各州、市财政也要根据各地改革的实际和财力情况,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除上述县外的其他县(市、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实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免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确保免征农业税试点政策落到实处
  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实行全面免征农业税试点,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我省贫困地区、边境地区脱贫步伐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步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税务、农业等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制定农业税免征和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税免征后乡镇村组相关经费支出保障、农业税征管机构人员调整等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农业税免征政策贯彻到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广大农民身上。

  三、加强政策宣传研究,积极稳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农业税是我国历史沿袭并长期实行的一项税收政策,在过去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实行农业税减免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减免农业税后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政策的宣传与研究,抓住减免农业税的机遇,大力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党和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怀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理解减免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内容,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将党和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关怀转化为强大动力,掀起脱贫致富和加快农业生产发展的新高潮。要按照中央和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加快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的步伐,精简乡镇和机构人员,压缩政府开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和农村教育、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繁荣稳定。

附:云南省2005年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县(市、区)名单(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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