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昭政办发〔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昭通市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是依据《云南省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形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散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1、单项采购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
2、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2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昭通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昭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专用机动车辆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投影设备、器材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吸尘器
A1304
空气调节设备
A1305
监控设备
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306
炊事设备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1307 锅炉设备
A1308
电梯及起重设备
A1309
中央空调机组及除湿设备
A1310
档案及保密设备
A1311
发电机组及设备
A1312
计算机网络设备及集成
A1313
印刷及照排设备
A1314
照像机及附属设备
A1315
摄像机及附属设备
A1316
通讯和监测设备
A1317
医疗器械和设备
A1318
环保设施和设备
A1319
体育器材及设备
A1320
专用教学及科研设备
A1321
警察设备和用品
A1322
文艺设备
A1323
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
A1324
视频会议系统
A1325
远程教学系统
A1326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327
图书资料
指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购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1328
公务制服及相关用品
A1329
办公家具
含: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具
A2
工程类
A21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市级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
A2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A3
服务类
A31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A32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A33
会议服务
A34
印刷、出版物
市级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A35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