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通信局发[2005]40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4年度对在云南省内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设立分支机构,经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开展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增殖电信运营商);
2、2004年12月31日前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年检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时间
各持证单位应于2005年4月5日前向我局市场监管处报送年检材料。
(二)、报送地点
单位地址为: 昆明市北京路136号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9楼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邮编:650011
联系人:李如平
联系电话:0871-3510146
(三)、年检材料的要求
年检时,要求各参检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
1、公司的年检报告。
2、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单位,要求提供部颁许可证复印件、“特别规定事项”的复印件、2003年度年检合格的复印件、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核准经营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4、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文件附件中需填写的相应表格(公司基本情况表、年检基本情况表、获准经营的各项电信业务统计表)。
注:表格从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ynca.gov.cn/)
(四)、年检报告中主要应说明:
(1)经营者在2004年度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按时开通业务情况;按核准的业务界定和地域覆盖范围经营业务情况;电信服务质量保障情况;信息安全措施落实及保障情况;资费是否向省通信管理局或省物价局报备情况等。
(2)电信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服务项目、业务市场定位、用户发展规模;业务投资收益状况、业务进展情况及业务收入(公司业务收入要求包括本公司的总资产、本公司参加年检的单项业务全年总收入、上缴税收总额、赢利、亏损或持平状况及分析等)、业务合作情况;公司本年度为社会解决就业人数,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从业人员、设施、场地变动情况;设备购置、安装、测试情况;主要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2005年开展业务的计划等。
(3)经营主体变动情况,包括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发生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情况等。
(4)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在年检报告中需对本公司执行最高限价情况;发现超过最高限价后,公司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及一年来的运作情况进行说明。
(5)经营中存在的难点、对电信业务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三、委托的年检材料前期审核机构
云南省通信学会受我局委托,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前期审核工作。
四、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年检材料由省级公司报送我局。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派专人将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年检材料送我局参加年检。
五、年检方式及结果处理
按规定,我局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同时,将组织对一定数量的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一)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及时返还经营许可证,以便于其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30日整改。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持证单位的整改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60日。
(三)对于整改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四)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收回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该持证单位营业执照中的相应经营范围。
(五)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材料的持证单位,视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表(略)
2、年检基本情况表(略)
3、无线寻呼业务统计表(略)
4、存储转发业务统计表(略)
5、呼叫中心业务统计表(略)
6、信息服务业务统计表(略)
7、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统计表(略)
8、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统计表(略)
9、2004年度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略)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