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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委(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经验,现就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经省批准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进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服务,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服务和收费,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或服务不到位或不提供服务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省辖市  其它城镇
  计算的建筑物  投资总额计算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最高限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收费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对此项收费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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