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11-14 生效日期: 1997-11-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变为第(二)项。

  三、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变为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停业、歇业的,处20元至100元罚款;擅自停业超过6个月或已歇业的,同时缴销原营业执照。”

  四、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变为第(四)项、第(十)项变为第(五)项。

  五、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拒不缴纳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处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