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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拟订的《 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4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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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关于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理由
1、废止理由:一是该实施办法的许多规定与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2003年国务院第37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二是该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银行留作科学研究的历史货币,应当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的第734项予以取消。因此,此实施办法建议废止。
2、省文化厅意见:同意上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