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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在4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的通告》,在省内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现在按通告要求的清理登记工作的时间段已经结束,针对现在仍有部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仍未按要求备案的情况,为使非经营性网站能够依法提供服务,确保我省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工作的如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告如下: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备案是依据《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4号)等有关要求开展的,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非经营性网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依法进行备案,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的信息服务。
  注:非经营性互联网站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我省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审核和管理工作,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非经营性网站,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新的备案编号。对已经按要求备案并获得电子标识、备案编号的网站请尽快下载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按相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后,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进行相应的链接。

  三、对到目前为止仍然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6月31日前登陆到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自行进行备案或者将填写的备案信息表交由为网站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ISP)、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IDC)、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指提供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业务的经营者)}代为备案。

  四、对超过2005年6月31日,仍然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责令进行关闭,并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网站关闭或停止服务造成对网站的影响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网站单位负责。
  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yn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871-3557866 、0871-3557966咨询。

特此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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