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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履行组织人事工作职责的处室正职领导。
第三条 选拔任用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应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重点把握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秉公办事;
(二)熟悉政策,精通业务;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第四条 选拔任用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应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凡推荐、考察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应有2个人选,由各单位进行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省委组织部。
(二)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组织人事(干部)处长任用人选。第五条 实行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任职资格制度。
(一)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应参加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省委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干部人事工作业务知识;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履职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
(二)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原则上任职前应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未参加的,一年内应进行补考。
(三)对已在岗组织人事(干部)处长按上述规定进行任职资格认定。第六条 实行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岗位考核制度。
(一)结合年度考核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通过述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民主测评,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对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的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省委组织部和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给予表彰,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推荐任职;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省委组织部可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和各单位实际,提出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奖惩和调整建议。第七条 实行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交流制度。对任职时间5年以上的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各有关单位应在内部进行交流轮岗。同时,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实际,加大对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交流的力度。第八条 实行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追究责任: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
(二)对上级的有关检查和工作配合不力,或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三)在《干部任用条例》自检自查工作中没有如实、全面反映有关问题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州(市)直属机关组织人事科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