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州、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的重点、范围、要求和措施,立即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三、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各地要对国家督办案件,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等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根据省环保局和省监察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 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05]283号),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