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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 2002-06-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秦政[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区)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和《改革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配合中央出台的所得税分税改革,我省针对原分税制体制与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较大差距,分税不彻底,形式不统一等问题,决定与所得税分税改革同步进行包括所得税在内的“四税”(“四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按照中央、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决定重新确定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
  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了中央、省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即:
  一是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收入划分逐步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是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县区既得利益。县(区)上划省、市的收入基数定额返还各县(区)。
  三是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市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是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确定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本着“理顺关系,着眼发展”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市与区级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晰,入库级次界定不清,收入混库等问题,按照“大面平稳,局部理顺,重点解决”的思路,使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三、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省分税改革后规定的收入范围,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同时,市、县(区)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按中央、省分税制改革的规定,中央、省级的固定收入为: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二)市对县(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首先市本级集中港务局、热电厂、渤海铝业、华北电力集团秦分公司、耀华及北方玻璃集团、金海粮油、华联商城七户中央、省下划企业和市属大型企业的“四税”;市及三个城市区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契税,市及海港区房产税、房产契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在此前提下,市对县、四个区(山、北两区及两个开发区,下同)及海港区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
  1、对县和四个区的财政体制
  不再重新划分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基本上按省对市方案的分享比例,同比例上缴省,其余留用,市不再集中。
  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 10%,县(区)分享15%。
  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省分享10%,县(区)分享90%。
  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县(区)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县(区)分享20%。
  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县(区)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县(区)分享30%。
  将省下划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作为县(区)固定收入,以2001年实现收入省分成部分为基数,由县(区)定额上解。
  其他各项收入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2、市对海港区财政体制
  (1)、将市本级及海港区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作为区级固定收入。
  (2)、将增值税(15%部分)、营业税(90%部分)、企业所得税(2002年25%部分,2003年20%部分)、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2002年35%部分,2003年30%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是:
  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市分享 10%,区分享5%。
  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市分享65%,区分享25%。
  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市分享16%,区分享9%;2003年,市分享13%、区分享7%。
  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市分享 20%,区分享15%;2003年,市分享18%,区分享1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属地征收,分享比例待定。
  (3)、海港区范围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2001年市级、海港区实际入库数分别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即:市级85%,海港区15%,作为以后年度市级与海港区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
  (4)、将省下划的城镇土地税(50%部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以2001年实现收入省分成部分为基数,由区定额上解。
  (5)、除上述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仍按原体制划分,暂不做调整。
  (三)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各县(区)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 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2001年实际收入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各县(区)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
  2、省对各县(区)“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2001年实际收入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和县(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县(区)净上划省的“四税 '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对各县(区)“四税”返还基数。
  3、市对海港区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照2001年税收实际入库数以及分享改革后市与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区净上划市收入数额,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对区返还基数。
  4、对市开发区、山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外办厂企业实现的税收,按照税收征管法“属地纳税”的原则,以后年度由所辖区征收,同时,以2001年企业上缴收入为基数,在“十五”期间保两个开发区的既得利益。
  5、2001 年后企业整体搬迁,改变属地(我市范围内),以该企业上年上缴收入为基数,保该企业原所属地既得利益。
  (四)增量的分配
  1、2002年以后,中央集中的增量,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省集中各县(区)“四税”收入的增量,50%按比例返还各县(区),另50%用于全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3、市集中海港区税收的增量,50%部分返还海港区,其余50%部分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五)、此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十五”期间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所在县(区)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某县(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相应扣减该县(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某县(区)以后年度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县(区)的“四税”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县(区)要对县(区)以下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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