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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2 生效日期: 1994-12-12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农银[1994]174号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和省农业银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应按照'勤俭节约,收支基本平衡,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合作事业,不加重基层信用社负担'的原则,采取由信用社按本办法规定提取,逐级上交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的方法执行。


    第三条 提取。采取分级核定的办法。每年初,省、地、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含上交上级数)向同级国税局申报年度管理费额度,省、地、县国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第 条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查批准,然后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逐级下达到信用社提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占各项财务收入的比例在2%-3%的幅度内由县(市)国税局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农行核实后报省国税局批准,方可调整提取比例。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采取按季度预提,年终一次上缴的办法,即:按季度将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从成本中预提后放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第四条 上缴。采取分级集中的办法。信用社预提的管理费,年终决算时将年度应上缴的管理费一笔划至县(市)联社,县(市)联社按规定留下本身应留部分,其余上划上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地(市)行缴省分行信用合作处(含总行部分)管理费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五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上缴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按上级核定的数额上缴。
  2.工资支出。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各项工资和工资性支出(含劳动分红,原则上按同级编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编人数掌握)。劳动分红按高于全县信用社平均水平10%列支。
  3.系统职工培训费。按规定支付的辖内职工培训费和培训学习用教材款。
  4.系统劳动奖励支出。按规定支付的辖内有关信用合作事业,主要用于促进业务稳健发展和经营效益提高的奖励支出。
  5.扶持贫困信用社。主要是用于支助特贫信用社发展和对毁灭性灾害造成信用社财产损失的适当补贴。
  6.系统业务宣传费。宣传辖内信用合作事业引起的广告等宣传费支出。
  7.行政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钞币运送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取暖及降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行政经费支出。均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8.固定资产购置费。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按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报批后可以购置。
  县(市)联社集中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机关职工工资、行政经费、购建必需的固定资产,以及系统职工教育和系统劳动奖励支出;县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系统职工教育、扶持贫困信用社、系统劳动奖励、业务宣传和业务印刷费。业务招待费每年由同级国税局核定一个年度开支总额,并严格按核定数额掌握使用。
  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除借记管理部门统筹资金,贷记资本公积外,还要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等科目。


    第六条 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由同级国税局核定。各级信用合作部门逐级下达时,应抄送同级国税局。年度终了,各级国税部门要对同级信用合作部门的管理费进行决算审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据实认真填写《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附后),报送同级国税部门审批。


    第七条 要加强对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管理。
  1.各级行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挪用。
  2.各级行对管理费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购置电脑、15万元及其以上的汽车、100万元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和修建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省分行审批,其中15万元以上的汽车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会同省国税局审批。其他审批权限由地、市国税局与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购置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用于为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
  3.各级行集中的管理费,应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按存放农业银行款利率计息,其利息收入归并管理费统一使用。
  4.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指定专人对管理费实行钱帐分管,每年自查应不少于两次,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年终了要向所属行社公布管理费收支、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5.联社兼办业务的,要根据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少提或不提管理费,对贫困社提取管理费可适当照顾。
  6.各级行集中的信用社管理费,应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要适当减少下年度管理费提取数额。
  7.年度决算时,应将管理费收入、使用、结存等基本情况连同会计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8.县(市)信用联社实行退休统筹的,可以按规定从信用社提取退休退职基金、退休养老金和待业保险金。管理费中不得开支退休退职人员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度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农业银行共同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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