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法函[2002]125号
省政府法制办:
我厅研究了《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鉴于目前有些地方在广播电视线缆敷设时,存在杂乱无章,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建议增加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时,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做到整齐美观。'
二、由于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布局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多个市、县,所以,广播电视台(站)及传输网络布局应当报所涉及到的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建议第十条中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