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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8 生效日期: 1993-06-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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