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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31 生效日期: 1995-08-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监察厅、中共湖南省纪委
发布文号:

为保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作出的“在同国内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规定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公务对象单位、个人或其亲属的宴请。
  (二)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在公务对象个人处用餐。
  (三)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不得超过当地标准。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或其他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费用。
  (三)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在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庆祝或者联谊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邀请,参加由邀请者个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两次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均含本处分)处分。
  (二)参加宴请和娱乐者,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组织者、授意者负责收回全部用公款支付的费用,一个月内不能收回的,由组织者、授意者个人承担;免费或邀请者个人支付费用的,按实际应支付的费用由参加者个人上交处理机关。
  (三)因接受宴请或参加娱乐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对方不宴请、不邀请参加娱乐活动而刁难、打击报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构成其他错误的,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定中所称“国家公职人员”系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包括聘任人员)。
  所称“公务”范围,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职责作出界定。

  五、党的关系在我省的中央直管部门、单位,除执行本系统的规定外亦执行本规定。

  六、省直机关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规定,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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