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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0 生效日期: 1995-11-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传电[1995]163号

为促进我省烟叶生产和卷烟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1996年烟叶生产、收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新烟上市开始,在执行国家现行的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223元)的同时,平均每50公斤烤烟增加优质烟奖励款227元、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30元,使每50公斤烟叶的平均收入达到530元。具体到小等级的价格由省烟草专卖局商省物价局确定。如国家调高烤烟收购价格,则相应降低奖励标准。优质烟奖励款和生产资料补贴由调用烟叶的单位承担,在收购时一并兑现。

  二、每上调50公斤上中等烟叶,提取10元生产基金,用于奖励烟叶生产、收购、科研有功人员和解决烟叶生产上的特殊困难。

  三、继续执行上调烟叶提取收购网点建设费的政策。每上调50公斤上中等烟叶向省内烟厂提取收购网点建设费5元;向省外烟厂提取收购网点建设费的标准另行确定。

  四、上述优质烟奖励款、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生产基金和收购网点建设费均免征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五、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征缴,原则上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地、州、市、县认为有必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可以分散决策,改为财税部门直接向烟农征收,烟草公司按含税价收购(即农业特产税进入价格)。

  六、完成烤烟种植、收购计划的大县和种烟10亩以上的户、千亩村、万亩乡以及开发调香型烤烟主料烟的人员由省烟草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制定,奖励款免征所得税。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4)45号文件和国阅(1994)42号会议纪要精神,免征省产烟草专用化肥产、销两个环节的增值税。

  八、积极实行厂县挂钩,组织卷烟厂到主产烤烟县建立稳产优质的烟叶基地,烟叶由基地县直接调拨到烟厂,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投入基地建设的全部资金进入生产成本核算。

  九、晾晒烟的政策参照烤烟执行,具体标准由省烟草专卖局商省物价局确定。

  十、积极稳妥地改革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烟草专卖局、公司和烟厂'三合一'的体制。

附:产烟县(市、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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