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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复核中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如何制作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6 生效日期: 1994-05-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4〕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复核中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核准的判有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全案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中同意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应制作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如果认为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的,可以用判决书直接改判。在复核中,如果认为原审判决对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量刑不当,应当在核准判处死刑或者改变死刑判决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另行制作刑事判决书或者刑事裁定书。 
 
 

19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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