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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建规[2004]228号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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