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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深圳港名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140号

为树立深圳港品牌,扩大我市的国际影响力,实现深圳港从“大港”向“强港”转变,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规范深圳港名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港名称规范工作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港区称谓、统一对外交往称谓、统一推介深圳港、统一路牌标志标识。

  二、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尽快清理、修改有关涉及港口的各项函、文件以及相关对外宣传材料,明确深圳港由蛇口、盐田港区等九大港区组成,深圳港口统一称为“深圳港”,不得将“××港区”称为“××港”。

  三、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统一使用深圳港称谓;由各有关企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只能使用“深圳港××港区”或公司名称。

  四、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设企业申请名称中含“××港”字样的,要求其进行修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现有企业名称中含“××港”字样的,引导其自行做出规范性修改。

  五、请市规划部门就涉及港口的不规范地名做出规范性更改。

  六、请市交通局(市港务局)督促我市港口企业对现有港区出入口的标牌做出规范性修改,统一更改为“××港区”或“××公司”名称。

  七、请市公安交警局、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对现有港区路牌、路标统一更换为“××港区”。

  八、请各区人民政府协助市交通局(市港务局)更改、更换各港口相关单位或其它企业涉及深圳港名称的不规范标识和名称。

  九、请各金融、贸易、服务单位在开展涉及港口航运金融结算业务时,逐步推行以深圳港名义的结算模式。

  十、请市各新闻单位以及驻深的中央、省级新闻单位在今后的报道中,统一使用深圳港或“深圳港××港区”名称,并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深圳港名称的宣传力度。

  十一、在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变之前,暂时保留蛇口港公安局的名称。

20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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