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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栏港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5]102号

为了加强高栏港区水上交通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港口、码头及船舶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高栏港区水域范围:南水岛、高栏岛、荷包岛、大芒岛四岛连线范围内(即21°58.5'N、113°12.0'E,21°54.0'N、113°17.0'E,21°50.0'N、113°08.0'E,21°54.0'N、113°07.0'E四点连线内的水域,详见示意图);南水及南泾湾作业区:电厂码头防波堤与南泾湾防波堤末端连线以东港区范围水域(即21°58.0'N、113°10.5'E,21°53.0'N、113°13.4'E两点连线以东港区范围水域,详见示意图)。

  二、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不得在港区内非锚地锚泊。

  三、禁止渔船及其它无关船舶进入南水及南泾湾作业区。

  四、禁止在港区水域内、进出港航道和锚地进行放网、垂钓等捕捞活动及从事养殖、种植、渔货交易活动。

  五、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六、禁止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和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活动。

  七、在港区水域内填土、修建码头(包括临时码头)、疏浚港池及航道、打捞沉船沉物或者进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八、进出高栏港区5000总吨及以上、进出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二万吨码头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进出港前应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动态并服从指挥。

  九、船舶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拨打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尽快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原因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及事故现场附近船舶必须听从海事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十、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和海事、港务、海洋、公安边防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港区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港区安全。金湾区政府和渔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船舶、组织及个人,由海事、港务、渔政、海洋及公安边防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抗拒执法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栏港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珠府(2000)45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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