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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株洲汽车齿轮厂、株洲汽车制造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2 生效日期: 1996-05-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6]06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6)169号)精神,株洲汽车齿轮厂、株洲汽车制造厂在1997年底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山东济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以外的其他独立核算企业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们通知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湘国税函(1996)03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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