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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保定市城乡结合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2]76号

  保定市物价局:
  你局保价工字(2002)第20号《关于我市郊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农村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确定保定市供电公司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低压电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直接收费到户措施后的农村电价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改革后保定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49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32元);农业生产电价0.545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59元);农村工副业电价0.70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67元);农村非居民照明电价0.72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56元);农村商业电价0.855元(含低压电网维护费0.141元)。

  二、上述价格是保定市供电公司直接收费到城乡结合部农村最终用户价格,不得在价外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本批复规定电价与体制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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