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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9 生效日期: 1996-07-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技术进步;实现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母公司及其它成员单位不能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出资者自愿。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商贸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国家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
  (二)母公司至少拥有5个控股公司
  (三)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母公司名称、所在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议事规则;
  (八)集团协商议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母公司与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办法;
  (十一)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三)章程的制订、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设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名单(按控股、参股和协作成员分类列出);
  (四)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证明;
  (五)母公司进行法人登记时必备的全部文件;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设立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一)母公司为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
  (二)母公司为金融机构;
  (三)母公司为外商控股的企业;
  (四)母公司为由政府部门转为的经济实体;
  (五)在全行业中居于前列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的;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的;
  (三)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全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控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控股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参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协作成员是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五条    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业事业法人,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依照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实行宏观经济管理。
  其主要内容: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禁止设立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三)制订有关政策,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
  (四)对企业集团发展规划、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
  (五)依据产权关系,对国有财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在本办法生效前成立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公司制改建的目的,是企业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建立产权联结纽带,构造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公司制改建,由核心企业向出资人提出申请,其改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集团控股成员的公司制改建,其改建方案由集团母公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设立的企业集团,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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