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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6 生效日期: 1996-09-1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的战略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在我市全面、正确地实施,决定在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层层分解到位,并层层签定责任状,建立宣传、执法、监督、考评、奖励等项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禁不止和行政执法工作冲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执法、滥执法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改变工作作风,使之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这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分解工作,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把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汇总、归类,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长政发[1996]40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各单位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是: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的,重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符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谁起草,谁执行,谁负责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以上2项清理工作均须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需要修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规章报请市人大审议。
  (二)依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长政发[1996]40号文件精神,对没有法定执法主体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或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要进行清理。从现在起,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队伍中政治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的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分类造具名册,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依照“三定方案”逐个进行审查,换发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广大市民的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的作用。要从各党政机关、各部门和群众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建立举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设专人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对每一案件都要进行登记,认真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有功的人要实行奖励。年底,市政府将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大检查。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证制度;执法工作中的持证、亮证、文明执法、廉政勤政、法定程序、听证、请示汇报、备案归档等制度,与执法工作有关的举报,结案、追究、追偿、赔偿、复议、应诉等项制度,内部管理工作中的上、下岗、考勤考绩、奖惩制度等等。
  (五)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合法、准确、有效地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要制定培训计划,1996年底以前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每期轮训时间不少于1周,并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凭合格证换发执法证件。今后按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每2年要轮训一次。
  三、统一部署、分类指导
  从今年9月份开始到明年2月底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共分5步进行:
  (1)动员发动;
  (2)法律分解,学习培训;
  (3)执法主体清理整顿;
  (4)建章建制,签定责任状;
  (5)总结提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周密安排,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分段推进,务必抓落实,抓出成效,并将实施计划及情况随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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