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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办理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8 生效日期: 2006-03-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外贸处
发布文号:

各有关纺织品招标企业:
  2006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第二次招标将于2006年4月3日正式开始,此次招标将采用新版本的招标程序,原版本招标程序作废。 根据商务部、纺织品出口招标委员会《2006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第二次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凡参加第二次招投标的企业,均需办理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 为了保证各招标企业顺利参加招标,请各企业抓紧时间办理纺织品招标电子钥匙,具体办理程序:
  一、进入云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bofcom.gov.cn), 下载纺织品招标电子钥匙申请表及责任书,按要求填写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国国际电子中心云南代表处制作纺织品招标电子钥匙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871-3132812,13987153841)

  二、时间:由于商务部将于3月23日进行模拟招标,因此要求各企业务必于20日下午5:00前提交完申请,以保证企业参加模拟招标。

特此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外贸处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云南省纺织品招投标CA证书及电子钥匙申请流程
  (一)、领取申请表
   申请企业在(www.bofcom.gov.cn )下载《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申请表》和《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写《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申请表》和《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一式两份:企业、代表处各执一份,加盖公章。
   企业在正式递交申请之前请仔细阅读《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上签名。一旦递交则视作承认并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递交申请表
   申请企业将申请表、责任书及其他必要资料(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外贸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中国国际电子中心云南代表处。企业须缴纳150元电子钥匙成本费,由中国国际电子中心云南代表处收取并开具临时缴费收据。
 (四)、制作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中心云南代表处将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并上传至CA中心制作证书。代表处负责将CA中心制作的证书灌制电子钥匙。
 (五)、领取电子钥匙
   由中国国际电子中心云南代表处通知企业凭缴费收据至代表处领取电子钥匙,同时换取正式发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云南代表处: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19楼
   邮编:650011
   电话:0871-3132812
   手机:13987153841
   传真:0871-3132820
附件: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申请表
纺织品招投标电子钥匙申请表
(注:请用正楷字填写,带★号选项为必填项)
用户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13位进出口企业编码)
★ 申请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 □ 男       □ 女
★ 用户名:____________           _(建议使用英文或拼音)
★ 申请人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护照 □其他  备注信息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经营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果一个企业申请多张证书,用户名不能相同。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
★ 联系人姓名:__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保证遵守所附责任书中所明确的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审批受理点盖章处
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_
附件: 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
GFACA企业证书是用于标识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的企业身份。为确保数据传输网上作业中,能正确标识企业身份,GFACA认证体系提供为企业(以下称用户)发放企业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服务。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程:
一、 GFACA认证体系的CA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发放的用户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 / Intranet/ Extranet)上标识个人身份,各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用户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CA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须使用CA中心认可的软件。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CA中心认可的软件列表在http://www.gfapki.com.cn/ 网站上公布。
三、 CA中心委托各受理点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点的规程办理手续。CA中心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点的地址。在通过受理点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的介质和证书取用的密码信封。
四、 CA中心及其受理点在进行身份认证时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CA中心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CA中心设备故障、线路中断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CA中心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 CA中心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力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六、 CA中心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用户举报并经确实,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在CA中心网站发布的CPS。
七、 随技术的进步,CA中心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中心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 如果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用户或他人损失时,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发布的CPS。
九、 用户在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CA中心签发证书错误,因而使他人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十、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CA中心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负责一切责任。
十一、如发生第十条情况,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废除数字证书。废除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CA中心在接到受理点的废除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除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十二、用户如果需要改变CA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密码时,应到受理点办理更新手续,更新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在更新生效之前,原数字证书发生的一切责任仍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三、用户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用户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CA中心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四、CA中心对于下列情况之一,将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1.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2.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3.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4.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5.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6.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CPS或其他协议、法规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法律或政策的要求GFACA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十五、如果用户死亡或单位解散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申请证明,向CA中心请求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除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六、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注册机构权利、义务时,CA中心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用户及注册机构。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废除证书的,应当于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十四日之内,向CA中心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依本协议书修订所引起的变更的权利和义务。
若同意以上条款,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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