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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公园等七个公园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开放公园的管理,规范公园内的秩序,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活动场所,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儿童公园、朝阳公园、劳动公园、杏花村公园、君子兰公园等七个公园的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二)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三)赌博、卖艺;
  (四)看手相、抽帖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带宠物进入公园;
  (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公园(残疾人和儿童专用车除外);
  (七)其它拢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花展、彩灯、冰灯、演出等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园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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