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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本通告所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发放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连续性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包括市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到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印无《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可以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四、内部资料了版物不得刊载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赞等一律不得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
  五、凡未取得《准印证》的折页、散页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立即停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委印单位和承印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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