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1981]120号
为了保证国家对牛皮的计划收购和皮革生产的需要,制止牛皮的外流和非法经营,根据《青海省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特对牛皮制革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牛皮属于国家计划收购产品,除国家规定经营的国营商业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和套购。凡有收购任务的单位在未完成任务之前,不准私自出售。违者,视其情节,分别处以平价收购、罚款或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合部。对充当黑市经纪和投机倒把从中牟利者 ,没收其全部物资和非法所得,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皮革加工企业不准为套购牛皮的单位的个人搞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牛皮;不得将国家计划供应的生产原料及制革私自出售和贩买。违反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全部。
三、凡国家规定经营牛皮的国营商业企业和经核准的皮革生产、加工企业,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市场,严格制止牛皮及其制革外流。
四、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的皮革生产、加工企业,要立即清理整顿。对需要批准生产、加工的企业,由各地工商管理局核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计委审批,所需牛皮,由国家计划供应,严禁私自采购;对原料无来源,不具备生产加工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销路不畅的,应关团停产;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凡未登记核准的皮革生产、加工企业,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限三十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应勒令停业。
五、凡未经省计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批准出省的牛皮及制革,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要严格检查,严禁寄运。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