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1999]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粮食厅、财政厅、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精神,现就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狠抓扭亏增盈、搞活粮食企业既是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面对加入WTO挑战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认清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实行政府、部门和企业三级负责制,切实搞好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二、加大粮食促销力度,增加企业收入
各级政府要把粮食顺价销售作为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层层建立粮食销售工作责任制,落实销售任务。要进一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促销粮食的积极性。要与省内外用粮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搞好委托收购,争取设立货源基地。千方百计加大陈粮、陈化粮销售力度,进一步完善推陈储新制度。继续按照轮换库存粮的办法销售陈粮,实行库存粮按新粮购进成本顺价销售,以减少陈化损失,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要继续抓紧销售处理陈化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政府制定的陈化粮销售处理规定。要建立陈粮销售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库存粮食陈化问题,减少潜亏因素。在粮食促销上,一方面要扩大销售,一方面要坚持顺价,不准发生销售亏损。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费用定额,强化严细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关于粮食收储企业费用定额管理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3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费用定额的落实和完善工作。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将每公斤6分钱的费用标准,落实到企业各个经营环节,并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实行严细管理。年末省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情况通报全省。市、县要对费用开支超过标准的企业领导给予警告,从今年起对连续两年费用开支超过标准的企业领导予以免职。
四、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减少工资支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省劳动厅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27号),做好减员增效工作。要严格按照定岗定员的要求,将富余人员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流出去;凡未分流出去的,年内必须完成,已分流出去的人员不得回流;除下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三分之一部分外,一律禁止列入收储企业费用;粮食收储企业职工在工作淡季放假期间减发的工资不难补发;粮食企业不准雇用临时工,需用工人时可从企业下岗职工中调剂解决。要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五、转换经营机制,搞活附营企业
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粮办工业要继续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向纵深发展,要采取股份合作、兼并、租赁、拍卖等不同方式,逐步放开,走向市场。同时,大力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坚持本业为主,多业并举,大胆探索新的经营领域,开发新产品,围绕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逐步提高市场占有率。供应企业要更新观念,研究市场,加大内部改革力度,增强竞争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占领省内城乡粮油销售市场,全方位、多层次开辟经营门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农村粮管所要根据农村食品结构调整,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积极开展“两代一换”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扭亏增盈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政策,协调一致,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确保各项扭亏增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落实好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要及时发现和反映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财政部门要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积极做好简易建仓贷款贴息工作。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据实补贴,决不允许对企业实行超储补贴包干。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维护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约及时足额供应工作,同时把国家下达的简易建仓贷款及时落实到企业。对于企业露天储存和租赁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以及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等,要给予资金和贷款支持。
工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为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物价部门要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工作,掌握市场粮价动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同时加大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各地扭亏增盈情况,各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情况,省里将组织进行检查通报。今后,对因管理不善发生新的经营性亏损,要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属于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或部门造成的,就追究哪一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省计委
省粮食厅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199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