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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47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武邑县城南和衡水、邢台界以北冀州境内分别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同时撤销原106国道滏阳收费站。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9年。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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