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1984]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进干部管理和干部调配制度,搞活人才流通,促进干部队伍的'四化',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省级机关选调干部办法:
1、省级机关在核准的编制人数内补充的干部,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含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毕业或通过自学达到大专毕业)、经过二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技术、行政管理和政治工作骨干,年龄可放宽到四十五岁左右,少数民族干部文化程度可放宽到高中毕业),补充一般行政事务干部,文化程度和年龄可适当放宽,只限在西宁地区调剂解决,一般不再从外地调进。
长期在牧区工作的干部,按照省委[1982]7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从一九八五年起,省级机关原则上不再从应届大专毕业生中直接选配干部。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财会、翻译等,需要直接从应届大专毕业生中选配的,必须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
3、近几年来由高等院校分配到省级机关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凡没有经过二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练的,都要由所在厅、局委作出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让他们脱离机关工作,分期分批到基层锻炼二至三年,提高独立判断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锻炼期间户口、工资关系不转(不列入编内)。通过基层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回省级机关,应另行分配工作。
二、吸收录用干部制度
1、吸收录用干部,允许多种录用形式并存,除按劳动人事部[1982]147号文件规定吸收录用干部外,还可实行'选聘合同制'。合同制干部,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干部的一切待遇,计算工龄,合同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订合同;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2、吸收录用干部的对象。凡具有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省级机关应为大专毕业、民族自治州、县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可为初中毕业),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政治条件合格,身体健康,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工人,农、牧民,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居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均可吸收录用。但录用农民、牧民,需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
3、吸收录用干部要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于确有真才实学,能够开创新局面,提高经济效益的突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个别录用。
4、吸收录用干部应在计划指导下进行,用个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时,必须在总编制定员内,事先提出计划,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在全省干部自然减员补充指标内统一平衡,不足部分在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内解决。
5、吸收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
省级国家机关吸收录用干部。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审批;州、地、市吸收录用干部,由州、地、市人事部门审批。
三、搞活人才流通渠道
打破干部'单位所有制'鼓励和支持干部从西宁地区到省内其他地区、从东部地区到牧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允许专业技术干部搞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或兼职;允许干部停薪留职或退休后从事开发性,服务性生产经营活动。
1、按照上述流向调动的干部,户口可以不转,住房可以不搬,经双方组织协商同意,还可以不转工资关系,由调出单位发给原工资(按编外人员对待),调入单位发给工资差额并享受调入单位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允许干部同调入单位签订合同,工资待遇向上浮动不封顶。工作三、五年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的,可以调回。
2、专业技术干部现岗位工作与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作用,本人要求调出,专业对口单位同意接收,而原单位又压着不放的,可以由上级人事部门直接调动,本人也可以辞职,由对口单位录用,工资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3、科技力量富余的单位,可以同急需科技人员的单位签订合同,临时借调,干部隶属关系不变。专业技术干部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外单位兼职或从事业余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合理报酬,获得的科技成果与在本单位获得的成果同样对待。也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到外地、外单位签订合同,搞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活动,所得报酬可与单位分成。
4、在职干部要求退休、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从事开发性、服务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放宽到男满五十五岁、女满五十岁,并享受正常退休干部的同等待遇;办理停薪留职的,留职年限由本人与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和福利待遇,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不参加调资升级,但工龄连续计算。退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干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收入的,退休待遇不变。
四、下放干部调配审批权限。
1、省级单位之间在西宁地区范围内调动干部,由省级厅局、委直接审批办理;
省、市单位之间在西宁地区范围内调动干部,由省级厅、局和西宁市人事局直接审批办理;
省级厅局的直属单位在本系统跨地区调动干部,由省级厅局直接审批办理;
从州、地、县调入西宁市属单位的干部,由西宁市人事局直接审批办理;
州、地、市跨省调入专业技术干部,调出一般行政管理干部,由州、地、市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审批办理;
干部从西宁地区省、市单位调往州、地、县,由州、地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审批办理。
2、州、地、市跨省调出专业技术干部,调入一般行政管理干部,省级机关及所属单位跨省调入、调出干部,西宁地区省属各单位从州、地、县调入干部(不含本系统的直属单位跨地区调动),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3、大专院校和教育部门管理的中、小学教师,在本系统内部调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系统调动的,应先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再由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4、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调动,按省委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干部调配审批权限下放以后,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调进干部必须控制在本单位编制定员之内,不得突破。干部调动要坚持合理的流向。注意保证重点、加强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促进专业对口。要稳定农、林、牧、渔场的干部队伍和各级教师队伍。要严肃调配纪律,绝不允许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如有违反政策规定或搞不正之风的,上级人事部门有权纠正。并视其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