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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 1985-07-20
发布部门: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条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条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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