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办字[2003]2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570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泊线廊坊至堂二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与现有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共用一站(不单设新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7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570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泊线廊坊至堂二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与现有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共用一站(不单设新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7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