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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计划免疫疫苗接种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6号
长春市卫生防疫站:
  你站关于计划免疫疫苗接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了解,我市计划免疫接种收费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各县(市)、区所设的接种站、点收费标准比较混乱,家长对此反映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运行。为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为儿童免疫服务,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1996)第44号、吉省价生活字(1997)第11号和卫生部卫疾控发(1998)第50号文件规定,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收取计划免疫疫苗接种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预防性免疫疫苗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领域价格按《吉林省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生活字(1997)第11号文件附件七第九条执行。具体见附表。)
  二、计划内免疫疫苗接种(系指由财政拨款,国家统一发放和接种供应的生物制品,按政府规定的免费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目录)的收费标准。你站(包括各防疫点、站)只准收取国家规定的注射费,即每针次0.30元。
  三、计划外免疫疫苗接种的收费标准
  1.收取一次性消耗的注射器(按实际进价)和注射费每针次0.30元。
  2.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作价办法加价。并加收疫苗消耗系数,具体是卡介苗(BCG)按2.5;糖(OPV)按1.2;百白破(OPT.DT)按1.5;麻疹(MV)按1.5。
  四、出诊费按吉省价收字(1996)44号文件规定的三级医院标准收费,即每人次3元。
  望你站按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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