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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和干部。
二、违纪辞退条件,各企业可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 二 条,作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
三、辞退违纪职工要有一定的程序,包括:基层单位核实违纪事实,整理辞退材料,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审核,与本人见面签署意见,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最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宣布辞退。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厂长(经理)的决定填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
四、当辞退事实准确,理由充分时,即使本人拒不签字,也可按章辞退。
五、《辞退证明书》(式样附后)由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填写,厂长(经理)签发。
六、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提出申诉或起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属于不够辞退条件而被辞退的职工,由企业撤销辞退决定,宣布恢复工作,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复职手续;如系厂长和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除责令纠正外,责任者要承担被辞退人员一切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辞退职工,在辞退后三十日内,应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不登记者,不得享受《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待业保险待遇。
八、被辞退职工的违纪材料,辞退决定,以及申诉、起诉后作出的仲裁、判决等均要装入本人档案。本人档案在待业期间由受理待业登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保管,重新就业后,应转入就业单位保管。
九、本实施意见未提及的事宜,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执行。
十、各州、地、市可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6年10月1日
附:违纪职工《辞退证明书》(式样)。
违纪职工《辞退证明书》
单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籍 贯 文化程度 党、团员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本企业
时间 固定或合同
制工
工 种 技术等级 工资级别
主要简历
奖惩情况
违纪事实
辞退理由
基层工会
意 见 厂长(经理)
签 发 企 业盖 章
备 注
19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