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土地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工行、建行《关于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若干扶持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从现在起,高等学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收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项目及设施需要新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耕地开垦费和新菜田开发基金按低线收取,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照顾。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所从事的为高等学校提供餐用副食购销及其他服务性业务,均应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
四、对高等学校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地下管道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所需维修改造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往学校用于后勤方面的经费,可逐年递减。
五、对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指定的中介组织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为项目提供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合理确定期限。
七、新增建设项目需拆除旧、危房的,自行拆除和运出残土时,免收手续费。
八、高等学校所在地政府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集中办结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九、高等学校成立的各种为师生服务的后勤服务实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有关费用的收缴给予一定照顾。
十、为支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城市水、电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目前向学校统一收费改为向管理方和各户直接收取。水、电管理部门在接到学校建设、维修项目申请后,要优先安排施工,办理手续时,在费用上给予一定优惠。
十一、高等学校后勤实行社会化后,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由省教委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服务条件、成本费用等因素制定。
十二、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凡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学楼等新增项目,按招标法有关规定,经省里审批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的办法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的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和技术规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省教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土地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工行
省建行
200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