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承德市物价局关于对天宝导游公司收取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经营费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承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承价经费字[2003]8号

  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发[2002]4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局成立了天宝导游公司,具体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组织培训,解决社会导游人员长期以来无序管理,对改善我市旅游秩序,树立名城形象,将起到良好的积极作用。
  你局上报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经审核后研究确定,收取经营管理费标准如下:
  一、对两宫门的社会导游人员每人每月收取导游管理费(4月至10月)200元。淡季月份,在不突破150元标准的基础上,可向下浮动20%由你局自行掌握收取。

  二、对两宫门以外的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每人每年收取导游管理费200元。

  三、社会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费,考虑到培训人员及各项支出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实行一次性报批制。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核准。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